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2011/10/24公共圖書館

這堂課我們看了公共圖書館營運基準及圖書館法。
公共圖書館營運基準依圖書館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其中規定了公共圖書館之設立、館藏發展、設備、及營運的標準。


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 國立圖書館。
  2. 直轄市立圖書館。
  3. 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4. 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成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營運基準裡還是有不適當的條文,像是對於專業人員的規定中的第三第四條,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這樣相對於辛苦從圖書資訊學系所畢業的真正專門學習本科目的人來說,以上的資格並不能保證有學到真正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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